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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本项目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进行审查资格性审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视为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不在进行下一步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供应商无需到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证件、证明等,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应资料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由于模糊不清导致评委无法辨别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供应商须知、条款、格式和技术规范等所有事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并提交投标文件,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
根据《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限制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参与采购活动的通知》(郑财购[2019]8 号)规定,本项目如涉及到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应当采购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相关产品符合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技术规范,供应商需提供其所投产品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将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随采购合同一并进行备案。
本项目非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关于投标报价评分中给予小微企业优惠的说明:评审时给予小型或微型企业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评审过程中,小型或微型企业用评标报价参与评分。
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31条的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